文档介绍:关于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教职工队伍,加快我镇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安丘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职工队伍聘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安丘市教育局关于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结合我镇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教职工请假第一条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在3天以内者,由学校批准;请假在3天以上者,由镇教育管理办公室批准。第二条教职工婚假一般为7天。第三条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晚育的另外奖励60天;属剖宫产的,另加15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第四条教职工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本人实发工资标准发给。第五条教职工因病请假,要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分别到镇教育管理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六个月以上的,由镇教育管理办公室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需休息治疗的,办理病休手续。第六条教职工因病请假,按照国发[1993]79号文件关于“津贴是工资中活的部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规定,工资中职务工资对应的津贴部分不再发给。职务工资的发放根据鲁政发[1981]59号文件规定执行: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职务工资全额。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全额。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80%。获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的教职工,病假时间不论长短,只停发津贴,不扣发职务工资。其他各项津贴、补贴仍按原标准发给。第七条因病、事、婚、产、丧、探亲请假者,期满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又不续假者,要查明情况,督促本人返回。超假三个月返回的,查明原因,批评教育,有的可给一定处分;超假三个月以上的,作自动离职处理。一年内多次病假的,时间可合并计算,超过两个月的,其待遇按上述办法执行。第八条教职工擅自离职的,离职后即停发工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15天的,作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其与单位的聘用关系;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做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人员所在学校要及时上报镇教育管理办公室,镇教育管理办公室上报市教育局核销编制,人事档案转市人才交流中心。离退休教师管理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