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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酒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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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酒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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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酒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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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80521(颁布时间)19980521(实施时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文号)湖北省酒类管理办法经1998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酒类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露酒、食用酒精和其他酒精饮品,各种进口酒和国内生产加工的同类产品。第四条各级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酒类专卖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酒类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的监督管理。各级轻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工商、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酒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酒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酒类的生产和销售。第六条酒类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酒类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禁止不合格酒类产品出厂销售。第七条酒类生产应节约用粮,综合利用副产品。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合成酒精和有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第八条发展优质名酒。优质名酒按有关规定评定。酒类生产企业联合生产名优酒,应统一生产工艺,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商品标识,统一成品勾兑,确保名酒质量。严禁生产假酒、劣质酒、假冒商标酒。第九条酒类的生产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许可证的规定,领取生产许可证。第十条申领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酒类生产规定的生产场地和检测手段等条件,具有熟悉酒类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消防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第十一条酒类生产许可证,在省经贸委统一协调下,由省轻工主管部门会同省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其中白酒生产许可证到国家有关部门领取,其他酒类生产许可证到省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领取。第十二条酒类批发和零售,应当向当地酒类经营管理部门领取批发和零售许可证。酒类经营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第十三条申领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并具有健全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十四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采购酒类商品时,应索取产品质量标准和法定卫生监督检测机构核发或认可的检查合格证。酒类商品包装上标明优质产品的,须按有关规定,索取优质产品证明。第十五条酒类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不得向无酒类批发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供货。从事酒类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向有酒类生产和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进货。第十六条本省酒类调出省外,按照省外的规定应实行准运的,各级酒类经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申请,发给准运证。本省酒类在省内流通,不办理准运证的有关手续。实行准运制度的省外酒类调入本省,没有调出地准运证明的,应到本省办理有关准运手续后,方可在省内销售。第十七条持有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按规定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第十八条从事酒类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因名称、地址变更或者合并和撤销的,应在变更或者合并、撤销之日起十日内到原发证单位办理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