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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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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行政处罚类共83项
1、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量化明细表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处罚
执法主体
临沂市财政局
依据的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
低依次排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6条第1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0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违法行为档次
具体违法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私自印制财政票据1000份以内的(含1000份)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罚款;对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一般
私自印制财政票据1000-10000份的(含10000份)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罚款;对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处以15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较重
私自印制财政票据10000-20000份的(含20000份)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500元罚款;对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处20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严重
私自印制财政票据20000-50000份的(含50000份)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800元罚款;对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处以25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处以8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特别严重
私自印制财政票据50000份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对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量化明细表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对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处罚
执法主体
临沂市财政局
依据的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
低依次排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违法行为档次
具体违法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数量10份以内的(含10份)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罚款;对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没收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