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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范围浅议.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5/23 文件大小: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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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赔偿范围浅议《国家赔偿法》规定:“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国家赔偿就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的范,从国家的角度讲,是指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从公民的角度而言,是指国家对公民的哪些权利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部分,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所谓行政赔偿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刑事赔偿是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所给予的赔偿。从国外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笔者认为以下几种行为也应列入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立法赔偿立法赔偿是指国家对立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对立法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予以豁免。这是因为许多国家的立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有普遍性,并且认为立法机关是主权的行使者,法律来源于它,不存在违法问题,因而奉行主权豁免原则,一般都规定立法机关不负国家赔偿的责任。相应地,这些国家也就不存在立法赔偿。我国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的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是按人民的意愿制定法律,因此,立法机关不存在违法的行为和结果,并且认为法律本身也不能造成损害。因而,国家赔偿法未有立法赔偿。但是,存在的现实是立法行为也能使公民受到损害。随着主权不负责任理论的动摇和公务负担民事责任等观念的传播,一些国家开始对立法职能也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德等少数国家赔偿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立法机关也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其行使职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德国1981年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如果损害为立法者的违法行为所造成,只有在法律有规定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发生赔偿责任。”法国的赔偿法规定,如果法律规定使特定人或少数人遭到了巨大的损失时,国家应负担赔偿责任,但受到很大的限制。一般而言,不道德的利益由于制定法律而受损害,国家不予赔偿;国家为保护重大利益而制定法律产生损害也不予赔偿;只有在国家无过错时,立法行为所致的损害达到相当的严重程度,国家才负赔偿责任。虽然这些国家的立法赔偿被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但毕竟国家开始对立法给公民带来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这是民主法制的又一大进步,体现了国家与公民的平等观,这很值得我们借鉴。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和现实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决议、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部委和地方特定政府制定规章的行为均属立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第67条、第99条及第104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