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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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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fy3986758 2019/5/23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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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中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的身份证件。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部门承担具体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载明下列事项:(一)持证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二)行政执法的区域、种类;(三)证件编号;(四)发证机关;(五)证件有效期限。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在执行公务时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柜绝和检举。第七条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调查、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八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是国家公务员或者是行政执法组织中符合国家公务员资格条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负责,分级分部门组织。第九条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证件遗失应当及时报告并声明作废。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退休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合并、撤销时,应将行政执法证件上缴本级人民政府注销。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证件每2年审验1次,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档案,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发放、使用的管理。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视情节轻重,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执行公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二)将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的;(三)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四)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十三条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有权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监察机关调查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认为有必要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的,可以暂扣。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超过3个月。吊销、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应当作出书面决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暂扣、吊销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查,受理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本人。第十五条不按本办法规定制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所发证件无效,予以收缴,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不按规定定期审验的,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第十二条所述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举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十七条国务院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