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索引号:014442213/2012-00014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财政局发文日期:文号:泰财规【2011】5号主题词:内容概述:泰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使用管理,提高保障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由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年度缴纳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保障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二)分级管理、统筹使用; (三)专款专用、促进就业; (四)公正公开、讲求效益。第二章保障金的征缴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应依法缴纳保障金。第五条未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缴纳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各单位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按照上年度末在册职工人数核定。从业残疾人员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办理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单位从业残疾人员的审核认定。对逾期不报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从业残疾人员审核认定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第七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保障金由市财政局征缴,其他经济组织的保障金统一由市地税机关按年度代为征缴。第八条缴费单位按本单位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并可按实在所缴税款前扣除,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开具缴款凭证。地税机关征缴的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其中5%缴入省级国库,建立省级残疾人就业调剂金;95%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第九条市残联应会同地税、财政等部门,按照积极可行的原则,依据上年保障金征收情况和有关统计数据,合理下达当年保障金征收计划。第十条市财政应对各征收机关的保障金征收情况进行考核奖惩。以上年收入实绩为基数,完成基数按5%计算征收经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保障金征收计划的,按超基数部分的10%给予奖励,超计划部分按20%给予奖励。第三章保障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应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二条保障金的使用范围(一)扶持残疾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生产1、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公益性岗位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以及集体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并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劳动组织的就业补助; 2、残疾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银行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