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草案)   为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使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拆迁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的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昆山市平均水平(根据录用单位证明)。第四条 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无参加录。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被单位合法聘用(办理人才绿卡)已参加社保、医保,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在昆工作大专满1年,中专满3年,并拥有固定住所的人员;(五)由市人社局于每年年初根据全市各区镇对人才的需求,建立市年度特殊紧缺人才目录。凡符合当年度全市特殊紧缺人才目录条件,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昆山市生源的大中专和技、职校毕业生;(七)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并被评为昆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八)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具有中高级技工或技师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九)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十)经市人社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和需人社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五)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一)在本市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经营3年以上、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二)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产证办理3年以上,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且被本市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参加社保、医保3年以上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三)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产证办理3年以上,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且经商、兴办产业连续三年以上、累计交纳税金2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五)结婚三年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父母、城镇无业和农村55周岁以上的父母(子女必须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父母必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