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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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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标准.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5/24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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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之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第三条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质等级条件第四条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一)甲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之工作场所和必要之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之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之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之监理(其中至少有1个5000万元以上或者6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二)乙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之工作场所和必要之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之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之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9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之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1000万元以上或者5个400万元以上项目)。(三)丙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之工作场所和必要之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之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之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6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之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300万元以上或者4个150万元以上项目)。                                      第三章  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第五条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之原则进行。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之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第六条信息产业部授权之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之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之评审机构可以受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资质之评审。没有设置评审机构之可以委托信息产业部授权之或其他省市授权之评审机构评审。第七条申请评审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表式附后);(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三)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四)需要出具之其他有关证明、资料。第八条评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一)对申请单位提交之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二)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三)出具评审报告,签署评审意见。第九条经评审合格后,申请单位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其中:    甲级、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初审,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第十条申请资质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资料;(二)评审机构出具之评审报告。第十一条获得监理资质之单位,由信息产业部统一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四章  资质管理第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