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构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初步探索.doc

格式:doc   大小:41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构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初步探索.doc

上传人:755273190 2019/5/24 文件大小:4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构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初步探索.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构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初步探索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含义及其内容(一)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渊源及含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日益意识到保险带来的好处。保险通过赔付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帮助个人或者机构在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发生时避免经济损害。当然,保险的作用不仅仅是经济补偿,其最基本的作用是转移风险,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解除投保人的后顾之忧。因此保险是消化损失和规避风险的制度。西方保险界认为,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大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后来扩展到一切财产保险);第二阶段是人寿保险;第三阶段是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业务,最早产生于英国,在1880年英国颁布了《雇主责任法》,当年即有专门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成立,承保雇主在经营过程中因过错致使雇员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1889年美国也出现了自己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交易活动急剧增加,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人们的索赔意识不断增强,各种民事赔偿事故层出不穷,终于使责任保险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工业化国家得到了全面的、迅速的发展。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其中每一类业务又由若干具体的险种构成。职业责任保险又称作是专家责任保险,而所谓专家责任是指提供专门技能或知识服务的人员(如律师、医生、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因其服务的疏忽或过失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①]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①]。专家责任保险以专家以其所从事的服务对其当事人或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医疗责任保险即是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所谓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疗职业责任保险或医疗职业保险,是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由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险种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既与医疗活动的本质属性有着密切关联,同时还和当下医疗环境有着紧密依存。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息的飞速广范围的传播,人们的法律意识的逐渐觉醒,医患关系从原本仅限于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延伸至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与此同时,医患矛盾也由最初的医疗纠纷转而聚焦于医疗事故发生后所引发的法律责任追究与经济赔偿问题之上。(二)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区别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尽管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保险都与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有密切关系,但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1)医疗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职业责任保险范畴。医疗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健康,属于人身保险范畴。(2)医疗责任保险的风险责任是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工作中的失职或过失行为。医疗保险的风险责任则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投保前的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