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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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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文件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宿迁市宿豫区物价局宿豫财发〔2018〕67号关于公布《宿豫区涉企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截止2018年6月)》的通知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高涉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透明度,结合国家、省、市今年以来制定出台的收费政策文件,我们对区级涉企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编制了《宿豫区涉企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截止2018年6月)》(以下简称《涉企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企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所列项目、标准及依据为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区级各有关单位实际执收的项目和标准。统计口径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公布的相关政府性基金和收费目录为准。二、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涉企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进行收费,对国家、省、市公布的涉企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免征、停收、降低等各项优惠政策,必须严格执行。三、对2018年7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四、《涉企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物价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公布<宿豫区涉企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截止2017年7月)>的通知》(宿豫财发〔2017〕66号)废止。附件:(截止2018年6月)(截止2018年6月)(动态调整日期2018年6月30日)序号项目名称征收标准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备注1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营改增试点行业按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计征,省集中市县20%。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苏政发〔2001〕14号,苏发〔2001〕74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25号,苏财综〔2016〕42号,财税〔2016〕60号,苏财综〔2016〕53号,宿政发〔2015〕154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自2015年10月8日起,对工业企业、小微企业停征。2教育费附加我市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3%,省定额集中《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对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序号项目名称征收标准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备注3地方教育附加我市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2%,省定额集中《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财综〔2001〕58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2005〕2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对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省集中市县5%。自2017年1月1日起按苏财综〔2017〕2号规定执行《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省政府令1996年第78号,苏财综〔1996〕167号、苏价费〔1996〕4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