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蚈螂(1999年10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薃袀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蒅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膄羂第二条投保范围蚀凡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本单位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全体在职、退休职工(不包括离休人员、革命残废军人)均须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薆芃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莁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的保险责任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膆薈第四条保险责任薅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袁一、本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范围为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本公司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他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报销项目执行。袇二、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为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当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合同对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免赔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下表比例给付保险金:莅螃免赔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芀累进给付比例蚇4万元以下(含4万元)蒆85%袂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蚀90%莈8万元以上蒈95%膄三、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人民币。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其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该被保险人开始治疗之日所在保险年度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聿肈第五条责任免除芅本公司对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莃螂第六条保险期间袈本公司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投保人继续投保本保险时,本公司按第三条规定办理。莇蚅第七条保险费的交付节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或月交,月交保费的交费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起10日内。蕿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膄螃第八条受益人蚁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荿膅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羂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免赔额后10日内,应通知投保人,并由投保人通知本公司。肀聿第十条保险金申请芇一、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免赔额后,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芄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投保及交费证明;蒀2、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文件(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及医疗费用单据明细表;袀3、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部门报销凭据;肄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莂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