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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服务证.doc

上传人:xunlai783 2019/5/26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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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服务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许可事项名称:山西省《再生育服务证》办理受理机构:符合《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中要求生育的,或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况要求生育的,由市(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或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况要求生育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况要求生育的,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发放《再生育服务证》。办理地点: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办计生办、县(区)、市或省人口计生部门所在地(省人口计生委地址:太原市长风街7号省人口计生委一楼政务大厅)。服务内容概述:为育龄夫妻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提供依法生育,免费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再生育服务证为孕情查询,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有效凭证。政策法规依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事项申办条件符合《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生育条件,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符合《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4、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5、《生育服务证》(再婚夫妻女方未生育过的除外);6、夫妻双方近期合影2寸免冠照片4张;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市、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再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双方或一方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等。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再生育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核材料。办事处理流程: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的基本程序: 第一步:符合《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将申办条件规定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初审。第二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申请和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符合法定形式、齐全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办公室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证明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再生育申请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上报至与《山西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相对应的审批发证机关。第三步:审批发证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应在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备并发给《再生育服务证》;需要进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批准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