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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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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水中望月 2019/5/26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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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正) 【颁布单位】省人大【颁布日期】【实施日期】1994年6月29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11月14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学****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暂住人口和过境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系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并以区域管理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 (四)对城市环境卫生经费计划实施统一调控。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受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发展予以安排。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举报的权利;都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工作。第七条各单位都应当学****宣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培养人们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第八条执行本办法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章名】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整齐、清洁。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条主、次街道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行道树、电线杆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或者涂写标语、启示、海报等各种宣传品。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名称牌匾等,必须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并由设置单位定期维修和油饰,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主、次街道旁的行道树、电线杆上不得吊挂物品和晾晒衣物。第十二条临街施工场地必须设置围幛,有安全防护设施,工程废弃物必须边施工、边清理,损坏地面和设施必须及时修补,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临街施工需临时占用人行便道的,必须经当地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临街单位,应当保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的整洁、美观,栽培、修整作业遗留的渣土和枝叶必须及时清除。第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占用便道、搭建临时设施(房、棚、伞、架、围栏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红旗广场、火车站广场禁止摆设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