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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3〕5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一)小型、微型企业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养老保险补贴20%、%(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补贴2%、%、%。
。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财务报表、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补贴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申领补贴的企业应于季末10日前,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市人力社保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
。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其中,养老保险补贴20%、%(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补贴2%、%、%。
。企业营业执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普通高校毕业证书、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缴)后补,按季结算。补贴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申领补贴的企业应于季末10日前,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上季度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市人力社保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二、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补贴
(一)补贴对象
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重大疾病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