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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委托书怎么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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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委托书怎么写.doc

上传人:1294838662 2019/5/27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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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委托书怎么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产假委托书怎么写导读: 产假委托书怎么写(共9篇)申领生育津贴所需材料详细说明及填表表样00一、凡在定点医院已经报销完生育医疗费和孕期门诊检查费用的职工,到医管中心申领生育津贴时,只需提供以下资料:1、女职工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即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共4个证件)2、住院病历里的出院记录、分娩记录、难产及剖宫产...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频道为大家整理的《产假委托书怎么写》,供大家学****参考。申领生育津贴所需材料详细说明及填表表样00产假委托书怎么写第一篇一、凡在定点医院已经报销完生育医疗费和孕期门诊检查费用的职工,到医管中心申领生育津贴时,只需提供以下资料:1、女职工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即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共4个证件)2、住院病历里的出院记录、分娩记录、难产及剖宫产的还需提供医院有关诊断证明及手术记录。住院费用报销结算单、孕期检查报销结算单。3、生育保险职工生育情况证明表一份(填写格式详见表样1)。4、生育津贴申领表一式三份(填写格式详见表样2)。5、由生育的职工本人写一份授权委托书,大致内容如下:本人ⅩⅩⅩ,现委托我单位保险经办人ⅩⅩⅩ办理我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ⅩⅩⅩ(本人签字)表样1(凡红字部分都需要填写或盖章)济宁市任城区生育保险职工生育情况证明表单位名称:(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注:表格内容信息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如有虚假,一切责任由填报单位负责。表样2(凡红字部分都需要填写或盖章)济宁市任城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领表二、领款员到医管中心领款时需提供给财务科的材料:领款员首次到医管中心财务科领款时,需提供以下1—3条资料:1、生育保险领款员情况表(填写方式详见表样3)2、单位授权委托书(手写或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日期);内容大致如下:任城医管中心:我单位职工ⅩⅩⅩ为我单位保险专管员,单位授权其办理我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领款业务,特此证明。单位公章年月日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反正面);4、单位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章;(普通收据即可,每次领款必带)。表样3(凡红字部分都需要填写或盖章)济宁市任城区医管中心生育保险领款员情况表单位(章):年月日怀孕女职工假期规定产假委托书怎么写第二篇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注释:其他: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三)属于计划内生育;(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