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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8月21日交通部以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
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三)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
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
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
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
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
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
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
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
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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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招标人委托招
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