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
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
何单位和自然人不得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
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参加本市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
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
围和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自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和综合性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区县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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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七条招标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取得批准
招标人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但选择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不需要招标人落实资金的招标项目除外
第八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
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
点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重点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人民政府项目
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与招标项目价值相比公开招标成本相对过高的
五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
方案同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的应当到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自然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
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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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