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笔记
——通过率100%。
●“小金库”的定义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危害:害国、害人、害己。
●“小金库”问题定性依据。“小金库”问题定性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务、预算、资产、税收、规范津补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党政机关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小金库”的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堵疏结合、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
●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的总体要求是:将“小金库”的资金或资产纳入和核算;对财政性资金,该缴入国库的缴入国库,该上交财政专户的上交财政专户;对“小金库”资金发给个人部分,该追缴的追缴,该退还的退还;对设立使用“小金库”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该罚款的罚款;“小金库”凡涉及税务问题,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小金库”,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公告其行为及处理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作出部署的会议包括: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国务院第三、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中纪委第四、五、六次全会。●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类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分别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对于社会团体管理的企业应当区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按照《国企实施办法》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不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按照《社团实施办法》作为社会团体治理的延伸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对于国有资本不占实质控股地位的国有参股企业不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各级党委管理企业也纳入“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
●“小金库”的方面影响:腐蚀了党的领导干部;助长了“拜金主义”;损害了干群关系;引发分配不公;导致“三乱”难以遏制;扰乱了经济秩序。
●治理“小金库”的对策:加强教育,使其不为;完善制度,使其不能;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使其不便;严肃查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使其不敢。
●处理处罚“小金库”的基本原则:依法依纪,宽严相济;统一审理,分别处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
●检查“小金库”的切入点:从检查收入入手;从检查支出入手;从检查对外投资入手;从检查票据入手;从检查银行账户入手;从延伸检查下属及往来单位入手。
●检查“小金库”的主要方法主要有:A突击盘存法和账户核对法;B收入核实法和支出追查法;C清查票据法和调查询证法;D现场勘察法和延伸检查法。
●检查“小金库”审阅相关资料法:,考究其真伪。、协议,特别注意保证金和押金的情况。,.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治理范围: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公募基金会是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面向公众募捐,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单位相关经营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销案存资产、已按有关制度规定完全摊销并规范进行账务处理的资产(包括一次或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不认定为“小金库”,企业应建立健全辅助账簿,加强实物资产管理。对上述资产的处置收入未按规定入账的,认定为“小金库”。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