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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的六大节税途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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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的六大节税途径.docx

上传人:wz_198613 2019/5/29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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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年终奖发放的六大节税途径发布时间:2015-12-2208:26:26 作者:刘天永 来源:华稅 我要评论(0)摘要:  临近年底,正值企业或计提或发放年终奖的时候,老板愁发多少年终奖、如何让发出的年终奖发挥最大激励作用?员工也在“盘算”拿到多少年终奖、如何能够合法降低个人所得税?将拿到手的奖金最大化?华税律师结合我国出台的税收政策,分析讨论年终奖的具体筹划节税途径,以期对企业和员工有所帮助。  有关年终奖税收政策,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之外,还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等相关政策,企业在充分了解政策的同时,可以积极进行节税筹划。  一、回避“临界点”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超过某一级数时,超过部分就要按高一档的税率计税。在年终奖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时,存在一个“临界点”,在此“临界点”附近会出现多发一元但会少拿好几千的现象,使得落到员工手中的实惠大大降低。有关“临界点”的汇总如下表所示: 临界点(元)1800054000108000420000660000960000税率(%)31020253035纳税额540529521045103995195245330495若多发1元1800154001108001420001660001960001税率(%)  建议企业应避开“临界点”,或以实发年终奖的数额倒推税前应计提的年终奖数额,避免触碰“临界点”加重纳税负担。  二、设置“双薪”还是“年终奖”  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已经停止“双薪”所得按月薪单独计税的办法。目前,企业薪酬结构中,如果仍然包括“双薪制”的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双薪制”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的,可以将“双薪制”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双薪制”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双薪制”的工资薪金应与所在月份工资收入合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再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由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一次性年终奖”的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所以,对于年终既有“双薪”又有“年终奖”的公司而言,需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1)是否保留“双薪制”;(2)如果保留的话,二者分配比例多少为佳,如何发放。华税律师认为,这取决于员工第十三个月薪水的大小和年终奖的大小,具体取决于第十三月薪水在两种情况下最终适用税率的高低,如果第十三月薪水和当月薪水合并后适用的最终税率小于同年终奖合并适用的税率,则应分开分月发放,这样双薪承担的税负就较少,反之亦然,但是,这其中需要同时考虑到“临界点”的问题,综合权衡。  三、采用不同的年终奖发放方式  根据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李先生每月工资为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