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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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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5/29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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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釆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标准适用区,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第五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职责对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对机动车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铁路、民航、海事、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保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投诉、检举和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