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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辞职信怎么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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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辞职信怎么写.doc

上传人:1294838662 2019/5/29 文件大小:8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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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司拖欠工资辞职信怎么写篇一:拖欠工资的辞职信辞职信怎么写当我们选择主动从公司离职时,我们需要写一份辞职信,以此表明自己辞职的意愿和原因,并申请公司同意,那么离职信应该怎么写,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请跟随江淮人才网小编的脚步来看一下辞职信究竟应该怎么写。一、辞职信基本格式及内容辞职信由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五部分组成。标题:一般辞职信的标题会选择用“辞职报告”版或者是打印版,字体要比正文稍大一些。称呼:首先要交代辞职内容,让领导一看便知辞职意向。其次要陈述辞职的具体理由。注意要做到条理清晰,分清主次。需要领导协助解决的问题。希1委婉的言辞口头提出。2、不要抱怨,抨击公司制度。3、不要指责同事,忌讳把同事的“过错”白纸黑字写在辞职信上。三、注意事项1、正确了解相应的权利;员工在辞职时也是享有一定的权利的,而我们要根据我们享有的权利做出正确的辞职方式。第一,我们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辞职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写辞职报告的,以口头协商为主;第二,预告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员工可以提前三十日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第三,即时离职,这种情况不是特别的多见,一般这样的辞职方式需要特定的法定的理由,员工是不需要向单位承担任何的赔偿或者违约责任的。2、寻找合适的辞职理由;协商解决,只要劳资双方通过协商,不需要特别拖欠工资,不依法支付社保、加班费等情形。3、注意言辞;己该有的权利。4、取得相关的材料证明;离职者则负有举证的责任和义务,相关材料需是原件。5、做好各种准备。如果当时跟单位协议有违约金赔偿,要做好单位要求赔偿违约金,不给顺利篇二:因被拖欠工资辞职而诉求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因被拖欠工资辞职而诉求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196方小姐2008年入职深圳宝安某公司做生产线组长,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2011年以来,该公司经常迟延发放工资,一般拖延时间不长,但是,2012年4月份开始,就将工资分开发放,开始发2000元,多余的工资要等下个月发放,至方小姐2012年8月底申请辞职之时,2012年6月份工资尚未发放完毕,而且公司没有给任何说明。辞职后,方小姐申请了劳动仲裁,诉求自己是因公司无故拖欠工资而被迫辞职的,要求公司依法支付自己的经济补偿金和无故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公司收到仲裁申请后,提供工会文件,证明迟延发放工资系生产经营困难,并且经过工会同意,属于合法拖欠工资。对此,你怎么看?查看案例解析案例解析分析本案要先界定两个事实:第一,该公司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拖欠工资事实;第二,该公司拖欠工资是否有合法理由。要界定这两个事实,就得看看法律法规如何规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由此可见,对于单位拖欠工资,法律还是给了一定的宽容,一般情况下,迟延支付时间不超过五天,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此,拖延未超过五天,员工不可行使被迫辞工权,如因此辞工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五日以上的,需要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或者本人书面同意,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做足准备工作。在现有的工会制度下,因工会并不具备真正独立性,往往会成为单位的另一个行政部门,有的单位经常利用这一点为己所用,甚至在发生争议后到工会补开证明,从而造成可以合法迟延发放工资达到十五天。对此,员工很难监督,因此,员工在单位迟延发放工资超过五天但没有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行使被迫辞工权是有诉讼风险的。好在该条规定还规定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所以,利用工会达到迟延支付工资目的也是有限度的。也就是说只要单位迟延支付工资超过十五天,员工行使被迫辞工权就是有法律保障的。结合本案,虽然该公司经得工会同意,但是迟延支付工资超过了十五天,已经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迟延发放工资,员工可以因此辞工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方小姐的诉讼请求应给予支持,应按照其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同时,还应补偿其拖欠工资部分的25%补偿金。案例延伸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最新的为: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2009年10月21日深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部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