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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z_198613 2019/5/29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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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盐亭县国家投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县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进程,建立健全科学的灾后重建项目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526号)、《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国发[2008]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川府发〔2008〕21号、川府办发电〔2008〕163号)、省发改委《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8]580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09]1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投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8]45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灾后重建项目工作的意见》(绵委发[2009]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盐亭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是指纳入实施规划、使用灾后重建资金、需要原址或异地重新建设的项目,包括城乡住房、城镇体系建设、农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力布局与产业调整、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等项目。第三条 灾后重建项目分为政府投资恢复重建项目和企业投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不含贴息资金)中央重建基金、地方财政资金、港澳援建、利用国外紧急贷款资金、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工商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第四条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必须是纳入灾后重建实施规划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重建项目与实施规划衔接,严禁灾后重建资金安排实施规划外的项目。第五条 发改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和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实行行政监察。目督办、工业园区管委会、中小企业局、建设、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务、畜牧、教体、文化、卫生、交通、大泰公司、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政府授权的职责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责任主体为县级相关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相关事业单位、相关企业、政府授权的单位、代建单位。第二章 项目审批第七条 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审批、用地预审、规划用地许可、环评、项目报建、监理招标、勘察设计招标、可研报告评估与审批、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招标(比选)、委托质量监督、申领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档案归档、项目决算审计和固定资产移交等。第八条 根据省发改委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8〕580号)及市发改委《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绵市发改投资〔2008〕450号)的规定,投资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和国家规划及省发改委年度计划先行核实项目建设性质、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审查项目建设规模。对需报省审批的灾后重建项目,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灾后重建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要求,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概算投资及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和审批。第九条 港澳援建项目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特别行政区援助四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9]1号)执行,国外紧急优惠贷款项目审批按优惠贷款相关规定执行,对口援建项目审批按川发改投资[2008]580号文执行,公路恢复重建项目审批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8]285号文执行。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合理确定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事求是核定项目投资,严禁不切实际、贪大求洋和搞“半拉子”工程。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并履行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凡可研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联合审批。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业主在初步设计前应聘请专家设计单位设计3套方案,报县政府审定,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政府审定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第十二条 对于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农业生产设施、乡镇卫生院、计生站、文化站、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劳动保障所、社会福利机构、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灾害治理和生态修复等项目,可集中打捆、分类编制可研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单独编制可研报告。第十三条 重建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