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饶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本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和谐发展,从小加强素质教育,并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社会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设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和季节制等多种类型的幼儿园。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 幼儿教育事业应当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助兴办幼儿园。    第六条 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以县为主、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幼儿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幼儿教育、保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二)研究拟定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综合编制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计划;
(三)负责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建立督导和评估制度;省级示范园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定;市一级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定;二、三级幼儿园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定。
(四)组织培养和培训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
(五)办好示范性幼儿园;省、市、县示范性园必须做好帮扶工作,每所示范幼儿园帮扶对象不少于2所(其中:一所为民办幼儿园,一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必须制定详细的帮扶计划书,并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六)指导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房舍设备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城市新建、扩建居民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发改、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安排落实幼儿园建设投资;旧区改造和小区综合开发设立幼儿园,需按规划留有幼儿园的场地。
   第八条 幼儿园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九条 设置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具体建筑标准以《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为主)。
(二)有幼儿活动室、厕所、盥洗室(或流动水洗手池)、保健室(橱)、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
(三)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保证幼儿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四)幼儿园的教具和玩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的要求;教具、玩具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
第十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的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并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实践经验;
(二)幼儿园的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三)幼儿园的保健人员应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