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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5/30 文件大小:2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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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事訴訟法學習筆記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诉讼的特征诉讼产生于社会的冲突;诉讼是一个运动过程,有双方攻击和防御,法官居间裁判;诉讼是公力救济的有效方式,解决私力救济弱肉强食破坏公平的问题。概念: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活动。狭义上的刑事诉讼仅包括法院主导的刑事审判活动,而广义的刑事诉讼包括审判之前的立案、侦查、起诉活动。中国大陆和西方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西方的刑事诉讼法奉行法院中心主义。特点刑事诉讼本质上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专门活动。刑法设定刑罚权,刑事诉讼实现之;刑事诉讼内容是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即刑事责任有无和大小;形式上程序法定,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法概念:国家颁布的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之程序的法律。刑事诉讼法规范刑事程序,刑事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则和原则,刑事诉讼是实然层面的活动。性质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法规定何种行为为犯罪,有无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如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是技术法:刑法是伦理法,评价行为;刑事诉讼法是关于技术准则,是动态的运行过程刑事诉讼法是公法形式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国家颁布的所有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宪法和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如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刑法追诉时效规定司法解释行政规范文件中国大陆不承认国际公约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形式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实体法,设定刑罚权程序法,实现刑罚权伦理法技术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辅相成,刑事诉讼法不能离开刑法作为根据独立存在;刑法也必须依靠刑事诉讼法才能具体实施、实现其设定的刑罚权。程序工具主义: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实施,刑事程序是刑法的工具。重实体轻程序,导致冤假错案。程序本位主义:刑法作为静态法无法自行实现其内容,由刑事诉讼法帮助实现,只有完成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才能确定实体。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西方古代刑事诉讼典型结构弹劾式诉讼概念:在西方奴隶共和制时期(以古罗马、古希腊、古巴比伦、法兰克王国、英国封建时代为代表)进行的由公民个人控诉犯罪、法官以消极仲裁者身份居中裁判,绝对实行不告不理的诉讼结构模式以同态复仇为特征的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的,克服纠纷解决中不公平、弱肉强食,一些严重的社会纠纷规定专门的机构、人员办理。特征:不告不理,法院的审判依赖原告的控告,受制于控告范围的约束;“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没有控诉就没有审判”法官绝对中立,不负积极主动调查事实的责任,只保持对双方的仲裁人身份,不受双方当事人影响;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地位平等,举证责任上“谁主张谁举证”,没有专门的国家追诉机关,诉讼由公民提起;审判公开,以言词辩论形式进行;证据制度采取神明裁判(不符合诉讼文明的基本要求)纠问式诉讼:在西方中世纪普遍适用的由国家主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法官具有控诉者、审判者双重角色,被告人成为诉讼客体的诉讼结构模式。陪审团审判是两种刑事诉讼的分界。特征:不实行不告不理,法官追究犯罪不论被害人是否控告;控审合二为一,法官享有超强的职权;有罪推定,被告人是诉讼客体,只有陈述有罪的义务,没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或及其受到限制;不采取言词辩论,何时审判,如何审判由法官依职权决定,有时采取司法决斗方式;法定证据(形式证据制度),证明力大小法定,口供是“证据之王”,刑讯逼供常见。近现代西方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对抗制)概念:刑事诉讼由对立双方当事人的积极对抗得以推进,证据调查权由当事人行使的诉讼结构模式。在古代弹劾式诉讼基础上发展而来,英美法系国家适用。特征:结构特征上,纵向采侦审中断式,横向三角形结构延伸至侦查起诉程序中;权力配置上,侦查机关的权力受司法审查限制,法官保持中立居中裁决,扮演仲裁者角色,拥有一定庭审指挥权和违规训诫权;不告不理原则、无罪推定、陪审团制度;起诉方式上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检察官起诉时只能提交一张书写不带任何偏见的起诉书,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逐步形成认识,避免先入为主;诉讼程序进程的决定权和证据调查权主要由当事人行使,即实行当事人进行主义;庭审采言词辩论、积极对抗方式进行,一般不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负担原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是与弹劾式诉讼的重大区别;庭审程序分为“控方的案件”和“辩方的案件”两部分,采取两案件式。当事人主义的基本诉讼结构是一种控、辩、审三方“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反映控审分离的现代诉讼原则,与纠问式诉讼的两方组合结构有重大区别;审判方居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端,保持不偏不倚,同时具有权威,不是“等边三角形”;控辩双方居于底角,地位平等,关系对抗。职权主义(审问制)概念: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主动调查和收集证据,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