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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性婚姻与千传统的博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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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性婚姻与千传统的博弈.doc

上传人:雾里行舟 2019/5/30 文件大小:1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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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台湾:同性婚姻与千年传统的博弈-法律台湾:同性婚姻与千年传统的博弈 目前,全球已有17个国家和地区将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没有一例在亚洲。虽然中国台湾在2014年年底首次在“立法院”公开讨论“婚姻平权”问题,但中国台湾是否会成为亚洲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地区,依然存在巨大变数。文/杨雪柯小娇2014年年底,中国台湾历史上首次在“立法院”公开讨论“婚姻平权”问题。婚姻平权意指平等的婚姻权,可扩及***、跨性别、变性等性别之间的婚姻关系。如果同性婚姻合法化,中国人使用了上千年的亲属称谓有可能从”法典“中消失。2015年1月28日,“婚姻平权法案”的发起人之一、“立法委员”尤美女告诉媒体记者,由于本次“立法院”会期已经结束,“法案”能否排案审查并进入二读程序,还要等到2015年2月24日新会期时方能确认。提案让性别“消失”了此次进入立法程序的“婚姻平权法案”,包括两个“民法修正案”。第一个“法案”是2012年由“立法委员”尤美女提起的“民法”亲属篇修正案,涉及3个”法条“:将“婚姻要由男女双方订定”中的“男”、“女”去掉,将“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订定婚约”改为“未满十七岁不得订定婚约”,将“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改为“未满十八岁者,不得结婚”。仅删了几个字,异性婚姻的概念即被抹去。律师出身的尤美女表示,提出这个“法案”是为了声援同***申诉无法在户政机关登记结婚的案子。“不管异性恋或者***,只是性取向不一样。我们都是人,我们都享有‘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包括婚姻家庭的权利。”尤美女说。不是所有的同志都想结婚,其实是争取一个认同。第二个“法案”是2013年由另一位民进党籍“立法委员”郑丽君提出的。“法案”共涉及修改“民法”的82条”法律“,具有男女性别区分性质的词汇几乎都被修改:如“夫妻”改为“配偶”、“父母”改成“双亲”。这个“法案”还赋予了***者更多权利,尤其是承认了同***间的财产继承权以及平等领养子女的权利。桃园地方法院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一名女同志想收养其姐姐的孩子,但因为她坦承自己是女***者,法院认为她的性倾向会影响孩子未来的性别认同,担心孩子遭受歧视,因此驳回了其收养申请。但现实是,这个孩子已经由该名女***者抚养,她只是希望在“法律”程序上加以认定而已。“其实,法院应该允许她们收养才更符合这个孩子的利益。”民间组织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以下简称伴侣联盟)秘书长许秀雯说。郑丽君的这个“法案”版本,实际上是伴侣联盟提交给“立法院”的“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中的第一部分,即婚姻平权。尤美女等其他22位“立法委员”也参与了联署。此前数年,婚姻平权的各种立法动议曾多次闯关,但接连折戟。2003年10月,“行政院”提出“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允许同性婚姻。由于部分“内阁成员”和“立法委员”的反对,该草案不了了之。经过6年的空当期,两位女性“立法委员”带着“法案”,再次叩关。2012年12月和2013年10月,尤美女和郑丽君各自提交的“法案”分别通过了“立法院”一读。依照程序,只要“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通过,即可交付“立法院”二读。二读是最关键的立法环节,会对“法案”的细节进行深入讨论。而三读一般仅作文字修正,即可交由“立法院”全体表决。不过,两个“法案”在“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时均遭到搁置,直到2014年年底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