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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书-不容忽视的工程合同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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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书-不容忽视的工程合同文件.doc

上传人:liwenfei1314 2019/5/30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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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投标书,不容忽视的工程合同文件案例一机械制造公司将一厂房工程发包给一建筑公司,合同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采固定总价方式,承包范围为施工图上的工程量,包工包料。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投标文件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投标文件由《标书编制综合说明》、《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三部分组成。在《标书编制综合说明》中,建筑公司确定以5000万为最终报价,同时用了20个条款对该5000万元报价的基础性条件进行了陈述,其中一个条款规定,工程用钢筋工程量暂按上海市93定额含量计入报价,最终按实际使用数量按实调整。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未能达成一致。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机械制造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500余万元。法院委托审价公司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审价,审价结论为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为人民币1400余万元,其中因钢筋翻样增加的工程量的工程款有800余万元,该部分被列入争议项目由法院决定。诉讼中双方就实际钢筋用量超过定额含量部分的工程量是否属于增加的工程量进行激烈的争论。建筑公司认为根据投标文件,5000万元报价的基础之一是钢筋用量按93定额含量计算,如果实际用量超过93定额含量,超过部分的量为报价范围外的增加的工程量,机械制造公司应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机械制造公司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5000万元的价款是一个固定价,其包含的工程量范围为施工图上的所有工程量。实际的钢筋用量与施工图上要求的用量是一致的,并没有增加,因此钢筋用量部分根本不存在增加的工程量。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的约定,投标书的效力要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故关于钢筋用量是否存在增加的问题应根据投标书的约定来判断和处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请。分析上述案件中,近千万元工程款的出入唯取决于投标书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何者得优先适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第2条为“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7)图纸……”。所以,除非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作出与《通用条款》不同的约定(实际,很少会有承发包人通过《专用条款》更改《通用条款》中有关文件解释顺序的约定),投标书要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而得适用。之所以如此,本人认为,原因可能有两点:,投标书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发出的一份要约,建设单位一旦接受该要约形成承诺(即向某一施工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都不能再有变化或反悔,而应以投标书(或其主要内容)为准制作和签订施工合同。所以,我国的招投标法也规定,中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此可见,投标书是施工合同内容的基础,施工合同的内容应与投标书一致。如果发生不一致,则优先适用投标书的约定(或有人说,《协议书》是施工合同组成部分,根据《通用条款》第2条的约定,其解释顺序排在投标书之前,可见投标书不一定优先于施工合同。)对此,本人认为,首先《协议书》与投标书不一致的可能性很小,因为施工合同登记备案时行政部门就要审查《协议书》内容是否与投标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备案;其次,如果《协议书》与投标书不一致,即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与投标书不一致,该施工合同就有“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