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案例55 北海正大假收购苏三山案
[概要]
1993年,《特区证券报》发布了“北海正大置业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收购苏三山股票”的消息,这一报道引起了苏三山股票价格的较大波动。然而,经证监会调查证实,“苏三山”收购事件是一起为达到“造市”目的,人为蓄意制造的骗局。这一恶性事件在证券市场上掀起了轩然大波……
[案例介绍]
1993年11月6日,海南《特区证券报》头版头条发布了“北海正大置业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收购苏三山股票”的消息,并全文刊载了广西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致特区证券报编辑部的函件。该函声称,到11月5日下午3时30分,(苏三山股票),%,并表示“将按规定程序继续收购该公司的股票”,这一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引起了苏三山股票价格的较大波动。
证监会立即对此进行调查,并于11月9日发表谈话说:截至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未收到广西北海正大置业公司购买三山股票的口头或者书面的报告;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广西北海正大置业公司的企业登记记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均没有北海正大置业公司开户和交易记录。
此发言制止了进一步的“造市”,到12月19日,证监会公布了所谓“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大量买入江苏省昆山县三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事件,是一起精心策划的骗局。
1993年5月上旬,湖南省某县物资局某干部动用其工作单位贷款100万元在深圳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个人的名义开户从事股票交易,并于10月7日、,其后进行了一系列违法活动:10月18日,该人以北海一投资公司的名义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邮寄匿名信,陈述所谓“收购苏三山”的虚假意向,11月2日、5日该人分别采取邮寄信函、发传真、打电话等手段,以所谓“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多次向江苏省昆山县三山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特区报》编辑部、海南省《特区证券报》编辑部通报所谓“收购苏三山”的虚假消息,要求予以公布;在有关的信函和稿件中均盖有其本人非法雇佣他人篆刻的“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印章。该人于11月8日下午,,抛售苏三山股票9500股。由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1月8日、9日通过调查掌握初步事实后,采取了有力措施,制止了事态的扩展,抑制了苏三山股票价格上扬,。
证监会从11月8日至27日对所谓的“收购苏三山事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在有关方面的积极配合下,发现了大量事实,掌握了违法分子的有关证据和线索,事实表明,该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务院颁发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规定:对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股票发行、交易的”,予以处罚;第78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