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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号-精减-供电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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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号-精减-供电监管办法.doc

上传人:aisheng191 2019/5/30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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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第二章监管内容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者恢复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