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非法取证诉讼监督法律论文
加强对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及法律适用问题刑事诉讼的所有活动目的在于查明犯罪事实,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而整个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来展开的,证据的合法性成为影响刑事案件程序和结果合法性的关键因素。加强对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重要途径。本文就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及法律适用进行探讨。一、对非法取证的法律规制非法取证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行为,由此产生的证据即为非法证据。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两个证据规定”标志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初步形成。新《刑事诉讼法》继承和发展了“两个证据规定”,它们共同构筑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为规制非法取证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书证、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该条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精神,明确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一是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二是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前者要求言词证据的取证方法为非法,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刑讯逼供及与该方法相当的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或者对被害人、证人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陈述、证人证言;后者强调收集书证、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包括主体、程序、手续、形式、方法等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的解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影响证据证明力的。这两种证据都应当排除,不能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二、如何加强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监督是实现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方式,而对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则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新《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指控犯罪,以及对证据的合法性均负有证明责任,如何实现加强对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一)加大对非法取证主动审查力度。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这两条是对各诉讼过程中发现非法证据时的处理方式,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主动审查证据合法性的权力,检察机关可通过对不同的诉讼阶段所需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主动审查,如发现存在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非法证据,应当及时予以排除,并依法纠正违法行为。(二)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