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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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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19/5/31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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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本办法共五章四十五条,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求学网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提供的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民防空的组织指挥、信息保障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住房、交通运输、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应急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第四条人民防空工作应当遵循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原则。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包括人民防空信息保障建设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等。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空意识,增强公民防空防灾、自救互救、隐蔽疏散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文化新闻广播电视、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人民防空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组织指挥与信息保障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整体筹划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防空袭方案编制工作,同时负责编制基本方案和平战转换、人口疏散、人员掩蔽、消除空袭后果等行动方案,以及空情预警、通信警报、人民防空工程等相关保障方案。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相关的防空袭保障方案并报送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纳入防空袭方案。县(区)人民政府的防空袭方案和保障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备案。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组建下列群众防空组织:(一)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组建抢险抢修队;(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三)公安机关组建消防队和治安队;(四)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建运输队;(六)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引偏诱爆队和伪装设障队;(七)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心理干预队;(八)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信息专业队。第十条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恢复战后生产、生活秩序和维护城市功能运转等任务。群众防空组织平时应当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参与防灾救灾工作。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内容按照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救灾的要求安排,平时由组建部门训练和管理。第十一条人民防空疏散地域的建设,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有疏散任务的有关单位与预定疏散地点的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发展改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及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组建专门的防护指挥机构和群众防空组织、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重要经济目标应当同步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防护设施;已建成的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不符合防护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民防空信息网络建设,与相关单位的信息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地下空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人民防空指挥平台所需要的信息。通信企业应当为人民防空信息网络建设提供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率、数据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位于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设置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点的,应当在顶层预留不少于八平方米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安装室,并预留安装平台,预埋管孔,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安装室的配套建设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移交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