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的法律解读高屋建瓴   2009年02月14日10:23:46   房地产行业网   字体:大中小  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施行,标志着城市房屋拆迁逐步被纳入市场轨道。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与调整,符合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充分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新《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拆迁裁决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得到明确的规定。解读其中对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内容,对于理解新《条例》将大有裨益。   一、拆迁裁决的含义与特点拆迁裁决是指房屋拆迁裁决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拆迁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之间就有关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等相关事宜作出的明确拆迁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裁决。房屋拆迁裁决具有以下特点:   1、拆迁裁决是一种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相对于普通司法裁决行为而言的,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其法定权力和职能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处并明确化为规定,从而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进行明晰化的行政司法行为。简单地说,行政裁决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从而进一步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因此,拆迁裁决行为是一种不同于其他拆迁行政管理的行为。   2、拆迁裁决必须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房屋拆迁裁决部门如果不依照拆迁法律规范作出裁决,拆迁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干预,该拆迁裁决有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可能。   3、拆迁裁决的主体即拆迁当事人有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和房屋拆迁裁决部门,拆迁裁决的客体则是因房屋拆迁所引起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和安置事宜。    4、拆迁裁决的前提条件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只有当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不能达成协议时,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裁决部门申请裁决的情况下,才可启动拆迁裁决程序。如果拆迁当事人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便无需提出拆迁裁决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拆迁裁决程序也就无从启动,房屋拆迁裁决部门不能作出拆迁裁决。   5、拆迁裁决是可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拆迁裁决是房屋拆迁裁决部门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拆迁当事人不服拆迁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拆迁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7、拆迁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拆迁当事人因房屋拆迁而产生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唯一法定方式。    二、拆迁裁决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拆迁裁决法律关系是拆迁裁决过程中拆迁法律规范在调整房屋拆迁裁决部门和拆迁当事人之间矛盾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拆迁裁决法律关系中,拆迁当事人作为拆迁裁决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⑴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协议时,依法申请房屋拆迁裁决部门予以裁决;   ⑵要求组织拆迁裁决听证;   ⑶要求与拆迁裁决事宜有利害关系的拆迁裁决工作人员回避;   ⑷参加拆迁裁决审理并陈述主张;   ⑸有关拆迁裁决与依据的证据和事实;   ⑹要求拆迁裁决部门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