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的裁审衔接等法律问题杨晓蓉提纲《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溯及力仲裁申请时效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支付令的适用仲裁的受理仲裁的审理期间仲裁期间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失权一裁终局的理解及相关问题2008年5月1日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理范围、受理期限、审理期限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溯及力关于《调解仲裁法》的溯及力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适用《调解仲裁法》的仲裁申请时效;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当时的时效规定。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关于仲裁申请时效 克扣工资争议,应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时效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时起算。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应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有关部门”是指信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部门。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关于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应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如经审理不具备无效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并作为裁决依据。 双方当事人经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如经审理不具备无效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并作为裁决依据。 因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劳动者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又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后,劳动者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不予发出支付令。劳动者未申请支付令或申请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五、关于仲裁期间的计算《调解仲裁法》中有关仲裁期间的计算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期间的一般规定,即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律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超出法定期间。《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五日”,应指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