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临夏州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5-06-2512:12:38来源:州政府办公室作者: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障政府投资项目顺利投入运营,根据国家、省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州区域内,所有经国家、省、州、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项目的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建成后,正式交付使用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项目整体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遵循“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也可由原审批单位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下级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发改部门负责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住建、交通、水利、教育、环保、卫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专项竣工验收。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竣工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未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竣工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运营需要;(二)国土、规划、建设、质监、安监、环保、消防、节能、人防等已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认或者专项竣工验收合格;(三)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由审计机关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四)财政部门完成决(结)算审核,并出具竣工决算批复;(五)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政府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竣工验收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形成生产能力。(二)生产准备工作完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需要。(三)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等其他要求。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仅有零星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照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者投产的,以及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相应环保设施配套建成,并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以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审批该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文件;(二)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竣工报告、试生产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三)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设计完成情况和投资效益评估报告;(四)工程施工、质监、监理情况报告;(五)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和财政部门的竣工决算批复;(六)涉及国土、规划、建设、质监、安监、环保、人防、消防、节能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合格的验收意见;(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第十一条州、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的,依法受理;(二)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有误的,一次性书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