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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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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3).doc

上传人:aisheng191 2019/5/31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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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中冶南方政(2008)10号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结合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南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与中冶南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武汉院借用人员以及退休返聘人员。第三条员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年安排的员工暂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四条 在中冶南方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的员工可以享受年休假。第五条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员工,年休假15天。第六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男员工陪护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若已享受了当年的年休假,则不再享受第二年年休假:(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八条工作年限的累计计算:(一)在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湖北纺织建筑设计院、湖北冶金设计院的工作年限视同中冶南方工作年限。(二)在其他单位(不包括上述三家单位)的工作年限,经人力资源部核对无误后,计入累计工作年限。在核对过程中,员工有责任配合人力资源部提供工作经历凭证或相关文件。第九条原则上年休假应在当年度内使用完。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员工需制定年休假计划报至所在部门,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员工应服从本部门的年休假安排。考虑到春节的特殊性,当年度的年休假可延至第二年度的春节所在月的月底之前使用,具体日期以人力资源部通知为准。第十条 当年度的年休假在第二年度的春节所在月仍不能安排休假的,需由部门提交专题报告,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分管副总批准,最长可延长至第二年度的5月30日之前安排。若在第二年度5月30日之前仍不能安排上年度未休的年休假的,部门需提前30天上报并说明原因,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后,对于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十一条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