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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置换.doc

上传人:水中望月 2019/5/31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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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置换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为了规范土地置换行为,引导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省国土资源厅再次修订了《土地置换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土地置换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置换行为,促进存量用地挖潜,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引导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置换是指将不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向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进行位置调换,或因城镇规划调整将已批准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进行位置调换。土地置换应当遵循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不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及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土地置换可以在设区市范围内进行。第三条下列土地可以申请用于置换:(一)经依法批准转用、征收2年内尚未供应的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已批未供的建设用地);(二)经依法供地2年以内尚未使用,原用地单位同意放弃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同意政府收回的建设用地(以下简称供而未用的建设用地);(三)已批准供地连续2年未使用,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以下简称依法收回的建设用地);(四)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搬迁村庄旧址用地、废弃砖瓦窑用地及其他废弃的独立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已批已用的建设用地);(五)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标为建设用地,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搬迁村庄旧址用地、废弃砖瓦窑用地及其他废弃的独立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历史遗留的建设用地)。第四条用于置换的建设用地复垦区为村庄废弃建设用地的,应当是村庄整体搬迁后旧址,新村址必须经依法批准;复垦区为砖瓦窑用地的,必须整体关停。第五条现状为建设用地用于置换的,应先将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合格后,才能提出土地置换申请。第六条土地置换中,新的建设用地选址应当符合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没有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有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选址应当在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已批未供和供而未用的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置换,只限于原批准用途。第七条用于土地置换申请建设用地复垦立项,由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下列材料(含电子文档):(一)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立项请示;(二)建设用地复垦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制发的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技术要点》进行;(三)复垦区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四)复垦区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五)复垦区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六)复垦区建设用地权属材料;(七)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初审、踏勘意见;(八)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九)设区市、县(市)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第八条复垦立项材料上报后,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现场踏勘。踏勘符合要求的,并经相关职能处室会审同意后,准予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