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学经典著作选读》第七讲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
张恒山教授
一、简要生平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年)
攻读法学,任律师、法官、法院院长,
1716年继承男爵封号并担任波尔多议会的议长职务。
1726年辞职,考察,著述。
法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
《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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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法的精神》的研究方法
1、多国别的比较研究
2、大范围的比较研究
3、大时间跨度的历史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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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世界观和研究主题
(一)法律世界观
以泛法律、或广义上的法的观点看待世界整体
规律==法律;宇宙的规律==物质世界的法,永恒不变。
宇宙分为物理的世界、智能的世界。
1、物理世界永恒不变地遵循着自己的规律。
2、智能世界的存在物分为植物、兽类、人类。
(1)植物较严格地遵守自然法。
(2)兽类基本上遵守、而非永恒遵守自己的自然法。
(3)人是不断地违背上帝所制定的规律,并且更改自己所制定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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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法、人为法
自然法:自然状态下人类所接受的规律。
自然法最重要的一条:皈依“造物主”。
自然法另外四条基本规则:1、每个人的自卑感使人要求和平;2、人的自然需要促使人寻找食物;3、同类的亲近感、两性间的差异使人相互间经常存在着自然的爱慕;4、感情和知识使人愿望过社会生活。
人为法——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人为地制定法律来维护相互间的关系。
人为法包括:国际法; 政治法; 民法。
人为法体现着人类的理性。各国的人为法通常只能适用于各国自己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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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主题(目的)——法的精神
各国的法应当同各国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同各自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各自的气候有关系;和各自的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各自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和各自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对应。各国的法律和其他法律、和自己的法律渊源也有关系;和立法者的目的也有关系;并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法的精神”就是与法律相关的这些事物、因素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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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体与法律
(一)政体划分
1、共和政体——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
共和政体分为:民主政治、贵族政治
2、君主政体——单独一个人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执政的政体。
3、专制政体——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的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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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体的性质与法律
1、共和政体中的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
首先,有关选举的法律
(1)投票权利的法律,
(2)选举方式的法律,
(3)投票方式的法律,
其次,有关立法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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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和政体中的贵族政治的基本法律
贵族政治的性质决定了需要从贵族中产生一个参议会去处理贵族群体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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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君主政体的基本法律
君主政体的基本法律就是要求贵族权力的存在。
在君主政体中,贵族的权力一般主要体现为司法权。
4、专制政体的基本法律
专制政体的基本法律就是,设置一个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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