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世贸组织的宗旨、地位与职能
第一节世贸组织的宗旨
第二节世贸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世贸组织的职能
第四节世贸组织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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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世贸组织的宗旨
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
半个世纪之前,《关贸总协定》在其前言中强调:缔约方“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为目的”。
在经济全球化飞速发展的今天,世贸组织继续将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的目标,是符合世贸组织存在何发展基础的。
世贸组织致力于推动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终极目的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符合各国经济发展所追求的利益,能为各成员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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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世贸组织成员方“认识到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增长和发展具有日益增长的重要性”,将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并列对待,从而极大地扩展了国际贸易的内涵,有利于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其制定标志着多边贸易体制正逐步趋于完善,为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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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是联合国近年提出的发展新观念,强调对世界资源必须合理利用(optimal use),而不是充分利用(full use),要切实保护自然环境,才能既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又防止资源的过度利用,造成资源枯竭,以至危及人类的生存。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旗帜鲜明地将可持续发展写入前言,作为一个重要的宗旨,这是对GATT宗旨的重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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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发展中国家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在关贸总协定过去一系列文件中,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发展逐步受到重视,1965年后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加入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
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前言中公然申明。世贸组织成员“进一步认识到需要作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在世贸组织负责实施管理的贸易协定与协议中都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确认了发达国家必须承担的义务,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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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更加完善的多边贸易体制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明确确立的一个宗旨,是要巩固和发展《关贸总协定》项下48年贸易自由化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的所有成果,从而建立“完整的、更具有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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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世贸组织的法律地位
一、1947年关贸总协定不是“国际法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美国为首的各有关国家曾设计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orld Bank)和国际贸易组织(ITO),并将这3个机构作为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后来由于美国的阻挠,国际贸易组织未能成立,但《关贸总协定》却以临时适用的多边协定的形式存续了47年。
《关贸总协定》算不上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也谈不上独立的“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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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贸组织具有国际法人资格条件
按照《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8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明确规定了其法律人格
,其成员应当赋予世界贸易组织在行使职能时必要的法定能力。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依据国际法采取行动、享有国际法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权的基础。这意味着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上可以缔结条约、可以提起国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享受特权及豁免权,可以在成员范围内订立契约、取得财产、处置财产和提起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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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享有每个成员提供的必要的特权与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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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贸组织具有国际法人资格条件
、成员方代表的特权与豁免权,等同于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特殊机构的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根据这一公约,与联合国一样,世界贸易组织可以享有如下特权和豁免:任何形式的法律程序豁免,财产、金融及货币管制豁免,所有的直接税、关税豁免及公务用品和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