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第一节世贸组织成员的来源、加入退出与互不适用
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发达国家成员
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发展中国家成员
第四节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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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世贸组织成员的来源、加入退出与互不适用
世贸组织成员来自两个来源:一个是原始成员
一个是加入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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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成员(Original Members)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在1995年1月1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前,已经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并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两年内接受该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定。
第二,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关税减让和承诺,有关关税减让和承诺表已分别附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
几乎所有符合条件的缔约方,都在1996年底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惟一的例外是刚果(布)到1997年3月才成为创始成员。
我国香港和澳门应都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按世界贸易组织上述规定,1995年1月1日,他们都成为世贸组织原始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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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成员(Acceding Member)
世界贸易组织对任何申请加入的国家货单独关税区均可申请加入世贸组织。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条规定:“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及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可按它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条件加入本协定。”
依照该项条款,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可以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台湾作为单独关税区也有资格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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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
(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程序
第一阶段:提出申请与受理。
申请加入方首先要向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递交正式信函,表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愿望。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负责将申请函散发给全体成员,并把审议加入申请列入总理事会会议议程。
总理事会审议加入申请并设立相应工作组,所有对申请加入方感兴趣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可以参加工作组。总理事会经与申请加入方和工作组成员磋商后,任命工作组主席。
第二阶段: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第三阶段: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
第四阶段:表决和生效。
在世界贸易组织接到申请加入方表示接受的文件之日起第30天,有关加入文件开始生效,申请加入方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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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响加入过程的因素。
第一、经济体制因素。世贸组织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国际组织,因此,申请者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程度对加入时的权利与承诺的义务带来深远的影响。一般来讲,计划经济类型的国家或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申请者较市场经济的申请者所承诺的义务要多。
第二、经济发展阶段与经济发展水平。申请者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对加入条件的谈判有重大影响。在加入谈判中,对发展中国家的加入条件的要价一般低于较发达国,而对最不发达国家的谈判要价更优于一般的发展中国家。
第三、申请者谈判成员的谈判水平。诸如谈判成员对世贸组织规则的掌握程度,对本身经贸竞争力和比较优势的确切了解,谈判技巧和人际关系等。
上述因素决定了加入谈判时间的长短、谈判义务承诺的多少和加入议定书和减让表内容的多寡。比如,中国从1986年申请“复关”,到2001年12月才成为世贸组织成员,长达15年的马拉松式的谈判就是上述因素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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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退出
任何成员都可以退出世界贸易组织。在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的6个月期满后,退出生效。退出应同时适用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退出以后,与其他世贸组织的经贸关系从多边回到双边,不再享受世贸组织成员的权利,同时也解除了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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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世界贸易成员的互不适用
由于政治或其他原因,一些成员不同意相互之间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即互不适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任何成员,如在自已成为成员时或在另一成员成为成员时,不同意在彼此之间适用本协定及附件1和附件2所列多边贸易协定,则这些协定在该两成员之间不适用。”采取互不适用的条件:
,双方均可作出互不适用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