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原则与规则
第一节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世贸组织贸易规则的分类
第三节贸易协定与协议的构成
11/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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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所谓原则是指世贸组织成员在世贸组织范围内处理整个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准则。
归纳起来,这些基本原则包括:非歧视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允许正当保护原则,稳定贸易发展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地区贸易原则,例外与免责原则,透明度原则。
它们是世贸组织负责实施与管理的贸易协定与协议确立的基础,它们把这些原则转化为具体的贸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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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针对歧视待遇的一项缔约原则,它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根据非歧视待遇原则,世贸组织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不采用任何其他所同样不适用的优惠和限制措施。
在世贸组织中,非歧视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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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惠国待遇
1、最惠国待遇的含义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它最初是双边协定中的一项规定,要求一方保证把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给予对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将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作为基本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将该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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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惠国待遇要点
(1)自动性。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
(4)普遍性。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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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民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的含义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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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民待遇要点
(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2)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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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贸易自由化原则
世贸组织一个重要的目标是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形成,通过谈判逐步实现更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这一体制以管理鼓励木同竞争的规则为基础,而不是以管理贸易的流动来决定贸易利益的分配。
世贸组织一系列协定或协议都要求成员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让投资者有较为透明、稳定的市场环境,而不是政府过多的干预造成的不确定性来决定其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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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要点:
。成员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有规则地实行贸易自由化。
。成员方通过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并根据在谈判中作出的承诺,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货物贸易方面体现在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服务贸易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在不断增加开放的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如某成员被诉违反承诺,并经争端解决机制裁决败诉,该成员方就应执行有关裁决,否则,世界贸易组织可以授权申诉方采取贸易报复措施。
“安全阀”。成员方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