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二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一节产生背景
第二节主要内容
第三节知识产权执法
11/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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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产生背景
一、知识产权及其国际保护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
三、对原有相关国际公约的一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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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及其国际保护
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是知识和技术交流日趋国际化的客观需要。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智力成果的国际市场逐步扩大,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要求。
1883年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开端。
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签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0年4月成立,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管工业产权、著作权及商标注册的国际合作。一些地区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或组织也相继缔结或建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空前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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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及其国际保护
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通称《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通称《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通称《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通称《罗马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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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及其国际保护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通过转让技术、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及版权许可,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些产品主要是新药品、新科技产品;计算机软件、电影、音乐、书籍;知名品牌商品;植物新品种等。
由于各不一致,法律规定不相协调,假冒商标、盗版书籍和盗版电影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国际贸易发展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进一步发展国际贸易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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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
在“乌拉圭回合”之前,已经有一些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但这些公约所规定义务的实施完全依赖国内法,缺乏有效的国际监督机制,很多有关的出口商对此并不满意。他们认为,没有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条约;《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理不够有力;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应当加强国际保护。他们还要求,建立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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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也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有关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条款,都可以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直接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该协定中仅仅提到,缔约方应互相合作,保护一缔约方领土内受其立法保护的、独特的产品地区或地理名称;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不得造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以及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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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
1991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干事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草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基本获得通过。由于该协定毫无疑问地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因此该协定最后的标题中没有出现“假冒商品贸易”这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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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原有相关国际公约的一些发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全面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对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和救济提出了要求,并且为知识产权国际争端的解决提供了途径。该协定对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还有一些突破。例如,扩大了专利保护领域,主要包括对药品和化工产品的保护,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统一为20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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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有相关国际公约的一些发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注的主要是知识产权对贸易的影响。科学发现权、与民间文学有关的权利、实用技术专有权、创作者的精神权利等,被认为是与贸易无关的知识产权,因而没有包括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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