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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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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doc

上传人:lily8501 2019/6/1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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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兴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22号)精神,确保东兴市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市3个乡镇及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和驻东兴各有关单位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第三条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应当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各镇、各有关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严格遵守纪律和规定,查找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成减贫任务,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第四条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汇报、受理群众举报、随机走访或者暗访等形式进行,同时适当运用第三方评估成果。督查第五条东兴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脱贫攻坚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批准督查事项,组建督查组,向东兴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东兴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东兴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专责小组牵头组织业务督查工作。第六条督查组负责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和工作人员从东兴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必要时也可以从各镇、各单位抽调。第七条督查工作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对各镇、各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一般每季度1次。专项督查根据脱贫攻坚形势任务需要不定期开展。第八条督查的主要内容有:贯彻中央、自治区和防城港市以及东兴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情况,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情况,完成脱贫目标、任务及贫困人口脱贫情况,脱贫攻坚“六个一批”“九大行动”、重点扶贫项目等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和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情况,行业扶贫、专项扶贫、定点扶贫、对口扶贫协作情况,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情况,“一帮一联”工作开展情况,扶贫工作群众满意度情况,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面上村驻村工作队员工作情况,各镇党委、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东兴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求督查的其他事项。第九条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方案。督查组根据具体任务,制定实施方案。(二)实地督查。督查组根据实施方案,实地组织督查,并对督查中反映的问题多方面、多渠道进行核实。(三)报告情况。督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督查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时抄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专责小组。第十条督查情况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作为考核各镇、各单位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重要参考。对督查情况好的镇和单位,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通过督查发现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督促整改。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者检察机关。第十一条对督查通报的问题。涉及的各镇、村和各部门要及时认真整改,并在收到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整改工作安排,1个月内报告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