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征求意见稿),提出纯电动车为我国汽车工业转型的主要战略取向。已列入产品目录有9种纯电动车,只有比亚迪F3DM车投产,而它不是纯电动车而是双模式混合动力车,比亚迪e6纯电动车在全国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现场表现不尽如人意。其它厂商纯电动车至今都没有投产计划。而在山东等地所谓山寨电动车是在低速汽车(三轮、四轮)技术上改装铅酸蓄电池、电机和控制单元,价格低廉,深受广大农村欢迎,但上不了目录。因此,必须研究小型低速电动车发展和标准。“规划”中也提出了“研究针对小型低速纯电动车管理制度,适时选择个别典型城市开展示范运行,研究大规模推广的可行性”。  随着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陆续出台,我国重点扶持纯电动汽车的战略路线已基本确定。但由于价格昂贵、续驶里程短、使用不方便等因素,已上“公告”的纯电动汽车产品迟迟无法推出市场,个别已上市的产品也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可,“热政策”遇到了“冷市场”。  为应对现有高端高价纯电动汽车产品有价无市的市场形势,有效利用电动汽车现有技术水平,打破电动汽车消费僵局,行业专家学者纷纷建言应优先发展具有高性价比的“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近年来在一些县城乡镇发展异常迅猛,处于无序状态。由于没有国家政策法规的约束,许多不具备汽车生产资质的企业开始“打擦边球”,简单拼装的“山寨版”电动汽车打着新能源汽车的环保大旗在一些地区堂而皇之地生产、销售。管理体系的缺失导致低质量、低水平、无资质的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在部分地区大行其道,已呈泛滥之势,严重影响了市场和交通秩序。  针对目前出现的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尽快明确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管理模式,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小型低速电动汽车行业的规范发展。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概念界定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集中了小型汽车、低速汽车和电动汽车特点的复合型产品。  小型汽车主要是从排量、尺寸上予以界定。低速汽车主要是从车辆最高设计车速或用途方面予以界定,国内外的定义有所区别,美国低速汽车定义为:最高设计车速高于32km/h且低于40km/h、总质量小于1362kg、具备基本安全装备,只允许在限速56km/h的公路上行驶。我国低速汽车即原来的农用运输车(按照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纯电动汽车的定义是由电机驱动的汽车(电瓶车不属于道路车辆,不能归类于电动汽车)。  我国目前还没有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明确定义,《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报批稿)》仅适用于最高设计车速大于80km/h的M1类纯电动汽车。本文所称的小型低速电动汽车产品是指的最高设计车速≤80km/h,有一定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约束,具备安全、节能、舒适等相应性能要求的M1类纯电动汽车,属于道路机动车辆。  国内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发展概况  据相关机构不完全统计:长江以北地区正在研制或小批量生产低速小型电动汽车的生产厂家超过百家,仅山东省、河北省就有50家之多,主要企业及产品情况见表1。   从企业类型来看,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大都没有乘用车生产资质。进入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市场的企业有来自传统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如时风集团等;有来自专用车和特种车辆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