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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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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9/6/1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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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篇一:年休假方案对于《员工手册》中“年休假”制度的补充说明及实施办法一、目的为了使本公司员工对《员工手册》福利制度中“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充分的理解,现对该制度进行补充说明,并制定本实施办法。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在纽贝滋营销中心总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员工。(不包括保洁) 三、年休假天数的规定年休假天数的计算以自然年(即公历1月至12月)为计算跨度。(一)、自然年度内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如下: 1、凡在公司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假5天; 2、凡在公司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假10天; 3、凡在公司工作满2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假15天; (二)、自然年度内工作不满12个月的,规定如下: 1、按照当年度在本公司满12个月后剩余日历天数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即尾数舍去)。 2、计算公式: 当年度可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公司满12个月后剩余日历天数/365天)*5天例:2016年7月1日入职员工,2016年7月1日在公司工作满12个月。2016年度他不符合享受条件(因为未满12个月),2016年度内可享受=184(7月1日至12月31日剩余日历天数)/365天*5天=2天,2016年度内可享受5天,2016年度内可享受5天,以次类推。(三)、员工离职申请规定如下: 1、员工申请离职时,可享受年休假的前提下,由人力资源部按照该员在本公司已工作的日历天数重新折算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即尾数舍去)。 2、该员未申请的,可在离职前提出申请,已申请且多休的按事假扣回。 3、计算公式: 当年度可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公司已工作日历天数/365)*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例:A员工07年1月1日入职,09年5月5日离职,那该员工09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25(1月1日至5月4日已工作日历天数)/365*5=1天,即该员09年度可享受1天年休假。如该员09年度内还未休息的可在离职前提出申请;如该员已在离职前提前休完2天的,其中多休的1天假将在离职工资中按事假扣回。四、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在年休假后再请病(伤)假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五、实施办法: (一)全公司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计算。(二)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年休假统计记录表”。(三)员工根据“年休假统计记录表”中天数和使用期限申请休息。(四)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记录和备案。六、其他规定(一)公司规定的婚假、产假、丧假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与年休假不冲抵。(二)年休假一般不得与春节、五一、十一等法定长假连休。(三)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可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四)年休假必须本人申请,部门主管审批后方可休息。七、附则(一)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0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二)本办法执行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将另行通知。(三)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具体如下: 人力资源部篇二:XX公司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 XXXX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福利待遇,维护员工合法权利,调动员工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号令),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二、年休假时间第二条凡在公司工作年限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正式员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试用期、实****期人员不享受年休假待遇。第三条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根据缴纳社保费记录确定。第四条从满一年的下一个月享受年休假。当年年休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可分段休,也可一次性休完,但不得跨年度休假。第五条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婚丧假、产假和探亲假不计入年休假内。第六条各级主管领导要统筹安排好员工的年休假,调整好本部门各项工作,确保公司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员工享受年休假权益。第七条员工休假须按时返回,不能按时返回,须提前请假,超出休假时间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第八条按照相关《条例》、《办法》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含20天); (二)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