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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承揽合同法律篇一:承揽合同相关法律问题(3000字) 承揽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案例一: 林某通过他人认识杜某后,约定杜某为林某安装制作牌匾,约定每平方米13元,安装费100元,安装完成付费。2007年2月12日,杜某将作好的牌匾带到林某在某区的门市房进行安装。杜某完成后,从房顶下到地面时,没有站稳摔倒昏迷不醒。事发后,林勇拔打120急救电话,将杜某送到齐市第一医院抢救,杜某因脑挫裂伤,花费医疗费等近十万元。治疗终结后因协商不成,其将林某诉至某区法院,要求林某予以赔偿。某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杜某与林某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遂驳回了杜某的诉讼请求。案例二: xx年5月,申某组织张某等6人为某公司装修提供有偿服务。申某确定每人每工时20元,并安排了具体工作,由申某向公司结算。在工作中张某左臂受伤,住院治疗,花各项费用八千元。后张某以受申某的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为由,将申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从事装修活动中,是受申某的安排和指挥下,提供的是劳务,并由申某支付劳动报酬。此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因此可以认定张某与申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申某应承担张某的各项损失费用。主持人: 这两个案例在我们平常看来似乎没有什么差别,但是法院确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盖律师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法院为什么会做出不同判决吗? 盖律师: 刚才主持人介绍的两个案例,判定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确定双方是一种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第一个案例法院认定林某和杜某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而法院判令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就是合理的。第二个案例中,法院认定张某与申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判令申某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判决也是合理合法的。主持人: 两个案例分别涉及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盖律师刚才也给我们介绍了发生损害区分雇佣关系或者承揽关系的不同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那么什么是雇佣关系什么又是承揽关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哪? 盖律师: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就我本人办案经验来看,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首先要看当事人的具体约定,如有约定应当按其约定,就是说如果双方之间约定了是雇佣关系那么就可以确定是雇佣关系,如果签订了承揽合同,那么就是承揽关系。如果说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一些专家和学者也总结出了几条具体操作规则:、支配和从属关系;、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主持人: 既然提到了承揽关系,自然承揽关系当事人之间要有承揽合同,那么什么是承揽合同,订立承揽合同应该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呢? 盖律师: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应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为定作人加工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来料加工等。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用自己的原材料和技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如定作服装、设备等。‘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的物品,由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如修理汽车、电视机等。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一个成品,定作人予以接受井支付价款的合同。如配制钥匙等。测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