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无权处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篇一:买卖合同的无权处分篇一: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有效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有效作者:张业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6期摘要无权处分的合同曾经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出台后,无权处分的合同为有效合同。这里面蕴含深刻的法理,强调合同的相对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紧密相关。当然,新的规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善意取得法律后果作者简介:张业英,法学硕士,新疆财经大学经济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理论基础。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6-017-02 在买卖合同解释出台之前,依照《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2016年出台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是说,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的。这一规定是科学理性的回归,与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合同的相对性相一致,有助于更好的解决实践中合同无权处分的问题。一、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四:一是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四是标的的确定和可能。①这里讨论的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有缔约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并且出卖人合法占有标的物,只是没有处分权的合同。对买受人来说,“标的的确定和可能”是可以实现的,因此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无权处分的权指的是所有权,是物权;而合同是债权,两者不能混为一体。所以,无权处分不阻碍合同的生效。二、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比原规定更为科学关于无权处分的合同,原来的规定是“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在订约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处分权人不能取得处分权或权利人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不适用善意取得。”②即是说,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但是此规定只是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来作为特例另外规定的,在整个合同法体系中不太符合法理。(二)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有悖于善意取得制度虽然原规定的基础上有讲无权处分的合同“合同无效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成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例外,但是在法理上不能衔接。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有四:一是受让人善意,无过失;二是受让人以合理对价支付;三是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或者将不动产进行了登记;四是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且合法占有动产或受委托登记不动产在自己的名下。③只要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买受人即可善意取得物权所有权,前提是合同有效。合同产生的是债权,而善意取得人取得的是物权,把物权是否取得的条件首先置于合同的效力之下,就混淆了债权与物权。并且,在这里,合同的有效是原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例外。所以,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是科学、符合法理的规定,与善意取得制度相一致。(三)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不(转自:博旭范文网:无权处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利于保护买受人的权利以前的规定称“善意第三人”,是相对于出卖人和真正物权所有人而言,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善意人的权利。而实际上,无论无权处分的合同是否有效,善意第三人只要符合物权取得要件,就取得了物权。只是依原规定,合同若得不到真正物权人的追认,无权处分人也不能取得处分权,那么合同就无效,倘若没有合同有效而产生的债权,就不符合物权的取得方式。如此,就只好将善意取得例外规定,来保护善意相对人也就是买受人的权利。在此买卖合同中,所谓的“善意第三人”是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若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合同无效,他就不能取得物权。他的权利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只能看权利人是否追认,无权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但是在此买卖合同中,双方为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缔约双方,他的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所以说,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这一规定在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的同时,也侵害了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利益。三、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及意义无权处分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相一致。不必把无权处分的合同特殊化、例外化,按照合同的责任形式来处理实际问题,是科学理性的回归。(一)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既是有效的合同,那么就应该是履行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而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无权处分的合同会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受让人是善意的,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完成交付、登记,善意取得所有权;若未完成交付、登记,且物的所有权人将物取回,则买受人可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二是受让人是恶意的,不能善意取得,可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若所有权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仍可继受取得所有权。从前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追认,和这里的追认性质不同,前者的追认是对合同效力的追认,后者的追认是对所有权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