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四章国家赔偿第一节国家赔偿概述一、对国家赔偿的法律话语表述引入:行政责任的救济与制裁双重功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二、国家赔偿的制度特质(一)以违法为前提(二)补救性不同于制裁(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三)法定性不适用免责协议(四)替代性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1、2条三、国家赔偿的类型以及与相关概念辨析(一)类型: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章)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章)二、与相关概念比较与国家补偿与民事赔偿民法通则第121条与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二节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一、适格的主体(一)赔偿请求人1、原始资格人:行政相对人与直接利害关系人(近因)2、继受资格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死亡注意:行政相对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破产的,组织本身为仍然为请求人(二)赔偿义务人1、一般情形:违法职权行为的决定机构7、8、21条2、特殊情形:委托共同——连带责任撤销——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复议——加重损害的机关二、违法行使职权(一)必须是违法行为认定标准:违法或者重大不当理由(二)违法行为实施与履行职务具有直接联系标准:外像关联抑或实质关联?名义、时空、目的与行为方式三、产生损害结果(一)损害的类型:人身损害第3、17条财产损害第4、18条对我国现状的反思:增设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规定(国赔法第35条存在适用范围不足的弊端)(二)损害与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