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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徐水区重大气象行政执法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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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徐水区重大气象行政执法决定.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9/6/2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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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定市徐水区重大气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气象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行政,根据《气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做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在做出决定之前,由该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第三条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法制工做的副局长负责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职能。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做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三)需经听证程序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做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做出。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的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第七条重大气象行政执法决定由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内设机构或专门执法机构送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第八条有关内设机构或执法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四)相关证据资料;(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和听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条法制机构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理性审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一)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影响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二)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提供的行政许可资料的合理性;(三)违法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性或过失程度;(四)违法行为是否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危害结果;(五)违法嫌疑人是否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六)处罚幅度是否符合罚责相当原则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十二条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