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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收费标准2008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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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收费标准2008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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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收费标准2008年.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8年11月18日星期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试运行)欢迎您的光临!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收费事宜的通知索取号:XJ003-3600-2008-00002生成日期:2008年03月21日05时28分发布机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收费事宜的通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了确保我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现行收费标准试运行的实际,在专题论证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核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并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执收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并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本通知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试行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时间延长到2007年12月31日。执行期为三年。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二主题词:经济管理价格收费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新疆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07年12月17日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一、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规定及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区域内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检验规程的规定执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定期检验必须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四、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实际检验检测的内容进行收费,凡在检验检测中没有检验检测的项目不得收费。五、本规定中各类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含证书费和检验检测报告证书费,此收费不得另外收取。六、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检验费用纳入预算中,分别由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合同有约定按合同执行);在用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费按受检设备合同价的1%由收(发)货方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七、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特种设备,每次复检收费按首次检验收费的50%收取,复检费由受检单位支付。八、收费标准中不包括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工作的费用(已列入的除外),如: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所用介质,盛装易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特种设备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检测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九、本办法涉及的特种设备在检验检测中,根据规程要求进行的无损检测、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附件校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测,并按规定的专项检验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十、检验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性介质的特种设备加收30%的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中另有规定的不得再重复收取。十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须登高作业时,从设备地平面算起,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加收10%的检验检测费;高度大于等于7米的加收20%的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中另有规定的不得再重复收取。十二、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涉及加价的,一律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计算,不得累加。十三、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超过相关检验规程确定时限未出具检验报告的,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受检单位收到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缴纳检验费;对于不及时交纳检验费和领取检验结论报告的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30个工作日后,每超一日加收5‰的检验费。十四、检验检测人员按与受检单位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由于受检单位的原因而不能按期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差旅费按自治区财政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均由受检单位支付。十五、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实施检验检测时,检验单位人员往返的交通费、差旅费、检测设备的托运费均由受检单位负担(同一城市发生费用由多家受检单位分摊),30公里以上部分按每公里2元计收;受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