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人出资设立的。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三条企业名称:第四条企业住所:第三章企业经营范围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四章企业注册资本、主管部门及出资人情况第六条企业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为:出资人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出资人姓名或名称出资情况出资人主体资格证件号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出资比例第五章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经理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企业章程;(十一)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出资人作出本章程第八条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出资人签字后置备于企业第十条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由出资人决定产生。经理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一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出资人报告工作;(二)执行出资人的决定;(三)审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七)制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企业可设监事,若设监事由企业职工会议、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决定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企业财务;(二)对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出资人议提出提案;(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经理、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