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七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会计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城建税属于特定目的税费,具有两个显著特点:
,附加于三个主要的流转税,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所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或发展教育事业。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对象
城建税的征税对象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即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人员外)。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建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税率为7%;
、建制镇的,税率为5%;
、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建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